中新社北京7月31日電 (記者 高凱)被視作公民“全時保護”的民法典將于2021年起實施,其中關于性騷擾的規定引發社會關注和討論。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學術委員會委員王利明7月31日在北京表示,此次民法典特別規定性騷擾的規則意義重大。
在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當日舉行的民法典及其實施有關情況吹風會上,王利明表示,性騷擾問題可以說是世界各國普遍面臨的社會問題,民法典1010條此次特別在人格權編里規定性騷擾的規則,意義重大。
他指出,這幾年法院已經受理了性騷擾案件,有不少單位,像學校、機關,也受理了一些性騷擾的投訴,但是法官感到*困惑的問題是,找不到一個關于性騷擾的法律規定的定義,也沒有有關性騷擾的認定標準。民法典此次確立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對準確地追究性騷擾行為人的責任,保護受害人的權益,維護一般人的行為自由意義重大。
王利明稱,性騷擾的標準如果認定過寬,可能會妨礙人們的行為自由,但是如果認定過窄,不利于保護受害人。所以,法律上明確性騷擾的標準,就涉及到了保護人們的行為自由,以及怎么樣準確地追究行為人責任的問題。
他指出,民法典1010條*款,確定了三個標準來認定,*是實施了與性有關的騷擾行為,這些騷擾行為的表現方式,可以是以文字的、圖片的等等形式,這種行為通常都是犯罪行為以外的違法行為;其次,它必須是指向特定人,而不是泛泛的,一定是針對特定人,這個特定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民法典用的是“他人”;第三,必須是違背受害人的意愿,不符合他(她)的利益,完全是他(她)不贊成、是他(她)反對、感到厭惡的。
對于民法典特別規定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有義務建立有關防范、受理投訴、預防處置等機制,來防范性騷擾,王利明表示,這個規定的目的,就是要通過法律上要求這些單位建立相關的預防性騷擾的制度、規則、機制,來有效地防范性騷擾行為的發生。
他同時指出,盡管民法典規定單位有義務防范性騷擾,但并不能簡單理解為出現性騷擾的單位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王利明稱,首先還是由行為人來承擔賠償責任,這也是侵權責任法奉行的基本原則。但這也不代表相關單位就沒有任何責任,具體情況要根據過錯來確定,要看相關單位是不是因為其過錯,對損害的發生真正產生了一定的作用,要看這些單位的不作為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聯系。
他指出,法官在認定單位應不應該承擔責任時特別要考慮其是不是有過錯,這個過錯對損害的發生是不是產生了作用,而不能簡單地說相關單位比如現在沒有建立投訴機制,不完善,就要賠償。所以*終的認定,要根據過錯來判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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